《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六)国家公祭仪式;
(七)重大外交活动;
(八)重大体育赛事;
(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第五条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第六条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第七条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九条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
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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